人工智能能够代替公证人吗?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张鸣自从阿尔法狗(阿尔法围棋:AlphaGo)完败一众世界一流围棋高手,一夜之间人工智能的概念开始变得家喻户晓,再加上随后出现的百度无人驾驶五环开测、微软小冰写出真人版诗句、无人超市无人工厂开工,以及国务院公开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这一切似乎都在预示着一个新的时代到来——人工智能时代!当在欢呼人工智能将让生活变得更美好之时,人们已经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人工智能,到底会不会取代人工?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各界看法不一,说法各异,似乎大家说的都对,但是却谁也说服不了谁。对于公证行业来说,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人工智能可能以怎样的方式来影响公证这一古老的行业,即公证是被摧枯拉朽般的彻底替代,还是如虎添翼般的实现华丽的蜕变?为此,本文尝试循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脉络对此做些粗浅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大家更多的思考。首先,我们需要大概了解下什么是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显见的将对人类社会引起的变化。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简单的说:人工智能是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通过研究算法,让机器实现原来只有人类才能完成的任务,并且可以更加高效的胜任。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在某些方面却能像人那样思考、甚至超过人的智能表现。同时,人工智能对于人类的发展显见如下:经济学上,资本和劳动力是推动经济增长的“生产要素”,也是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当资本或劳动力总量增加或被更有效利用时,经济便会出现增长社会就会向前发展。人工智能则以突破传统人工极限的方式超高效率的利用生产要素,从而大幅度提升生产要素作用于社会的效果。经济学上的科斯定理给我们的启示是:社会资源最终一定会汇聚到能够使其发挥最大效能的模式中。所以,生产要素一定会向人工智能端汇聚,人工智能最终促成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帕累托改进,对社会的发展进行强力的正向反馈。反过来说,人工智能对于现有各行业的影响,有一点不可置疑,那就是:由于人工智能可以提供更高效的算法,对于规律化和可定量化的信息具有天然的处理优势,所以工作信息处理单一、工作内容机械或规律性重复的工作一定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因为人工智能的算法和我们人工的处理规律类似,而且其能够比我们做得更好,而拥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复合型认知能力的劳动者,则很难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并且其作用将在社会中越发的凸显。其次,我们来看下古老的公证制度价值之所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又要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所以,法律的终极任务是维护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匹配,平衡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出现的各方利益,确认并稳定社会生产秩序,确保社会发展的进程不失控。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要有具体的实施者将法律的价值判断作用于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才能实现所期望的法益,从而实现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法院系统属于社会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后的最终裁判者,从经济学上看,通过事后的裁判虽然可以最终实现定纷止争,但是在裁判的过程中将会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必然造成社会运营成本的提高以及社会个体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动辄诉讼的模式绝不是社会的最佳管理模式,而我国则更有着“厌讼”的社会传统。因此,在社会主体追寻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通过同步施加外部的辅导、监督、监护、确认等因素,令社会主体始终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来安排自身利益的实现路径,防止对其他个体或是国家造成损害,重视在个体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同步实现法律的预定价值,这就是公证制度。公证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组成,作为一国民商事法律价值实现的执行者,无论其功能和地位如何定位,也无关其组织形式如何设计,公证制度的目的一定是围绕有利于提升经济因素的能效,促进本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设计的。宏观上说,公证活动通过履行特定的程序,发挥特定的功能,对社会生产生活中最为基础的安全、成本、效率等经济因素施加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经济因素的活跃性和安全性,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降低经济活动的成本,从而帮助市场提升社会资源的匹配度;微观上说,公证通过参与社会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构建,强化其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依法合规性,提高其行为的可信度,增加其行为效果的可识别度,从而预防可能的纠纷和风险,更有效率的实现法律预定的法益效果,从而维护个人、社会及国家的合法利益。最后,对人工智能和公证制度关系的探讨。从上述对人工智能和公证制度作用的简单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两者最基本的功能都可以被概括为:通过作用于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施加对经济因素的正面反馈,激励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更好的匹配。申言之,人工智能和公证制度通过各自的手段(功能),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性增高、效率提升、以及成本下降,最终助力经济的活跃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人工智能的优势在于算法,即对于规律性和可定量的信息的处理能力,所以可以想见,公证领域中的认证(见证)类或是基于简单规律性事实即可作出一元性结论的业务是无法和人工智能相比拟的,公证退出这些领域并不意外。同时,人工智能依赖算法,即处理的是可以被规律化和定量化的信息,所以,对于诸如情感、欲望、冲动、思维,幻想、判断、决定等精神层面因素的处理,或者是具有规律(模式)创新、复合型的认知能力的处理方面则无能为力或者说必然需要人工的干预。譬如说,法院希望利用用人工智能来裁判案件统一裁判尺度,那么,其进行人工智能判断的前提是:必须将每一件案件的所蕴含全部影响案件全貌和价值判断的因素,即对于情感、欲望、冲动、思维,幻想、判断、决定等精神层面因素首先通过人工的方式加以提取和标定,由人工完成对于上述精神层面因素的标准化信息处理提供给人工智能作为判断的基础数据。现在,让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上来。人工智能能够代替公证人吗?一方面,人工智能会替代部分公证职能应该并不令人惊讶,这是技术进度、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说明被淘汰的业务已经不再能够为促进经济前进提供动能了,公证需要动态的去看待自身和外部世界的变化,人工智能对于公证行业绝不是洪水猛兽,而正是公证行业华丽蜕变的催化剂,通过人工智能的技术催化,旧有的公证形态逐步退却,公证的价值将以全新的形态呈现并服务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公证行业应当增强制度自信和行业自行,人工智能不是万能的,上述的人工智能禁区却正是公证活动日常大量涉及的,这些通过对情感等精神因素进行识别、判断和处理进而对民商事活动中的法益实现和风险预防进行事前处理的能力,必将继续成为实现公证价值的重要载体,成为社会更加看重的利益维护工具,所以该领域的公证不光无可取代必将愈发凸显。同时,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也提醒我们,公证制度的本质是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因素更加平衡、合理的发挥效能是公证的本旨所在。所以,公证行业应当以更加开阔的胸怀、更加敏锐的触觉,认真倾听市场的需求,不断挖掘公证制度的内在功能,不断探索综合化、复合式的公证活动模式,敢于、善于突破旧有的对公证是什么的思维定式以及公证怎么做的业务羁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导,以是否有利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根本标准,以是否有利于人民群众实现诉求为根本宗旨,通过将人工智能技术与公证职能进行有机融合,更快的适应社会变化和人民需求的多样性,始终保持于社会发展的同步,始终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服务,不辜负人民对公证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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