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长三角区域公证合作的几点初步思考

       2018年5月26日上午,沪苏浙皖四地政法系统在上海召开长三角政法系统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座谈会,四地常委、政法委书记分别代表各省市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政法系统关于推进更高质量平安长三角法治建设总体方案》。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寅同志指出,要完善12368诉讼服务平台、12309检察服务平台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跨区域网上立案、律师预约等立案途径;加强跨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协作、加大司法鉴定、公证、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领域的合作力度,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便利性和多元化法律服务。公证行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区域公证合作,落实长三角法治建设一体化的战略方案。       一、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区际公证信息互联       随着公证信息化的推进,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实现公证信息互联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司法部律公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已经启动公证信息互联在遗嘱领域的尝试。长三角地区公证行业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试点开展公证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通过联网形成公证受理信息、遗嘱信息、户籍信息、档案信息、诚信风险信息等信息的统一信息数据库及共享查询平台,通过公证信息互联提升公证效率、控制公证风险,并依托公证大数据分析实现对公证业务发展的指引和规划。       二、优化信息调查、强化区际信息核查互助       《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鉴于长三角地区区际经济法律交往日益密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往往涉及到跨区信息调查及核实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跨区信息调查效率,更好地服务于长三角地区民商事经济法律交往的开展,可在长三角地区构建专门的区际信息调查及核查互助协作机制,实现长三角地区公证核查的一体化和全覆盖,从而更好地服务于长三角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民生事业。       三、打通执业壁垒、形成公证法律服务资源互补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然而, 随着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深入,原有的公证执业区域划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证对区域经济法律发展的服务。针对长三角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公证行业可思考打破公证执业的地域限制及政策壁垒,针对各省市公证机构间业务侧重及服务特色的不同,合理配置公证法律服务资源,对于重大、疑难或跨区域的公证事项可以试点多地公证机构协作办案机制,通过整合长三角地区公证法律服务资源服务于重大区际经济法律活动,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优化司法对接,提升区际公证证据司法认可       鉴于目前跨区域经济法律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公证证明,尤其是知识产权类公证证据在司法领域跨区域的运用也显著增长。由于各地司法环境、公证服务标准均存在一定差异,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机关对于公证证明的认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浙江省高院于2016年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报告》,明确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相关标准,为长三角区域公证证据司法采信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参照。公证行业可以通过研讨会的形式与法院加强沟通,探索公证证明司法审查标准的整合与统一。除此之外,长三角地区公证行业同样应当存在提升长三角地区公证服务标准化程度,统一受理要求、办理流程及证明标准,实现公证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优化公证机构与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对接,提升公证证明、执行证书及其他公证法律服务在区际司法活动中的认可程度。       五、加强公证行业研讨、发现公证区际互助需求       除具体公证事项及业务上的合作外,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公证机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深彼此的公证合作研讨及试点,针对区际公证法律互助存在的实际需求、难点堵点进行研讨、交流,针对重大区际公证合作问题可以开展区域间的公证研讨会,加深交流、凝聚共识,从公证机构点对点的合作向地区公证行业层面的合作转变。       六、整合公证案例,搭建案例综合发布平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为强化公证普法力度,优化长三角地区公证法律环境,公证机构可联合长三角区域公证处搭建公证案例综合发布平台,将公证典型案例或优秀公证案例通过平台予以发布,以强化公证普法力度,提升公证法律服务的认知度,为优化长三角地区法治环境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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