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须知

一、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向申请人双方的婚姻登记(离婚登记地)、申请人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须携带的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如申请人现住国外的,还应提供其在国外所持的护照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中应有护照首页、最初离境时的出入境印章页、国外有效签证页);
3、申请人双方的结婚(离婚)证(经判决离婚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判决生效的证明及调解书原件);如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已经故世的,应提供故世一方或双方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并参照亲属关系公证办理;
4、申请人双方近期两寸免冠证件照片三张以上;
5、如办理未婚公证的,除未达到法定婚龄外,应提供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公证员受理申请时如认为尚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三、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自本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翻译、调查及补充证明材料期间不计入在内)办结。

四、申请人若无法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的,代申请人应出具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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