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经济公证办证指南

l 经济合同公证

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合同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3、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涉及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提供股权证明,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提供房屋所有全证明;
涉及财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全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的证明;
涉及担保的合同,应提供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
4. 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
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内容应由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
法人为集体组织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
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合同草稿;
6、其它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帐户、资信证明等。

l 法人章程公证

申办法人章程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文本;
4、如果属于公司章程,应提交全体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意见书;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l 法人资信公证

申办法人资信公证,当事人应系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法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
4、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金平衡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
5、其它证明材料,如对其固定资产、股票、债券等及无形财产进行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资产评估部门的资产评估报告。 

l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4、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

l 财产租赁合同公证

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并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等;
3、出租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出租方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
财产租赁合同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件、材料。

l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由申请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委员会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筹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的批准文件;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4、金融管理机关同意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6、审计、验资报告书;
7、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办法;
8、股东名册;
9、公司创立大会的议程;
10、出席首届大会的股东代表产生办法;
11、筹建机构关于设立公司的报告;
12、公司章程(草案);
13、首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14、通过股东代表产生办法、设立公司报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表决办法;
15、公司发起人协议。
1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l 股东大会公证

办理股东大会公证由公司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并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2、股东大会的全部文件;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4、股东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清单;
5、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及有效证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l 董事会会议公证

办理董事会会议公证由公司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并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5、出席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
6、懂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7、公司章程;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l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一、条件和范围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执行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金融机构还应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准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债权人、债务人持有未经过公证、已逾履行期限,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文书的,还须提交:

1、符合公证机构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的债权文书的原件;
2、债务人同意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同意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书面意思表示;
3、债权文书涉及担保的,提供相关的担保文件;第三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对债权文书、担保文书进行公证,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申请执行证书还须提交:

1、本公证处出具的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2、请求出具执行证书的书面申请;
3、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证明;
4、债权人已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证明

l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由股权出让人户籍所在地或协议成立地公证处管辖。申请人申办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出让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法人股转让的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或通行证、护照等;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4、股权证明;
5、拟申请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受让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受让的应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2、自然人受让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或通行证、护照等;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国有股份转让给集体、个人等非国有经济成份时,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批准;
(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除辞职和死亡的股份除外),在公司配售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三)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时,后者不得购买前者的股份;
(四)以不同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转让范围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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