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位于安定门外大街168号,地坛体育场西看台,海南大厦与皇城国际中间

驾车线路———安定门桥向北500米至地坛西门——再向北100米,在海南大厦与皇城国际之间

乘车路线———乘坐75、104快、104、108、113、119、124、201、328、407、426、430、558、758、快速公交3号线、特11路公交车地坛西门站下车

———地铁2号线安定门站下车,B口出向北步行600米,在皇城国际与海南大厦之间

 

联系电话: 010—84217035、84029500、84001228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机构介绍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前身为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我处成立于1982年7月,是北京市最早办理各类涉外、国内民事及国内经济公证事项的公证处之一。1996 年由原行政体制改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组织。我处始终秉承“精诚服务,和谐 共进”的办证宗旨,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监督、证明的职能作用,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多次被评为“北京市 司法局优秀公证处”、“东城区司法局文明窗口单位”、“北京市司法局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多年以来,我处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广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从建处之初的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十余项,发展到金融、房地产、国内民 事、经济、涉外公证等近百项公证业务,二十多年来共办理国内、涉外公证二十余万件。公证书发往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在内的国内所有省份和世界上近百个国家 和地区使用,具有良好的声誉和权威。

我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注重科学发展、规范管理、创新服务的经营理念,忠于法律、诚信服务、关注民生、奉献社会。全处公证员均受过高等法律专业教育,具 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良好的敬业精神、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孜孜以求的开拓进取能力,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公证事务的丰富经验。全处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 和使命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增强社会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塑造出了人民满意的公证新形象。

 

特色业务

 

继承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传统公证业务,也是面向广大民众的常见公证业务。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继承公证是我处的传统公证业务,我处对办理继承公证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每 年办理着大量的关于房产、存款、经租房补偿款、住房补贴款、住房公积金、机动车等各种财产形式的继承公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为当事人着想的目的,为普通 百姓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多处遗产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继 承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根据《公证法》的管辖规定,我处可以受理北京市范围内所有的遗产继承类公证事项,也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 北京,或者房产在北京市范围内,我处均可以受理。

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 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加章转递等手续;(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 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加章转递等手续;(3)被继承人遗留 的财产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存款凭证等; (4)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 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5)被继承人生 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等形式的遗嘱;(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书;(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8)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存在共有 权人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 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 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5)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 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7)在 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先到我处进行咨询,领取相关材料或表格,根据公证员的指导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后,可与公证员预约办理此公证事项。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日后可能毁灭丢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提取和固定,以保 持其证明力的公证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 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 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以 看出,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合法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的保全证据公证,是为其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

我们可以看出公证随着这个数字世纪的到来,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特别是证据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得到凸显。近年 来,我国各省市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网络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呈现明显增长趋势,人民法院因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而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并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的案件占到了较高的比例。这使公证行业在这一业务领域显示出了显著的优势。以保全证据公证书作为诉讼的直接的、主要的证据,被法院采信而胜诉的案例非常 多。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十分关注这个领域的发展状况,不断研究细化公证的方式方法,严格规范了我处办理相关公证的各项程序和手续,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上述公证业务。因为始终对办理此类公证业务保持清醒的风险意识,坚持原则,经过探索和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范制度,有效的 提高了我处的办理上述公证业务的质量。2009年我处共办理涉及网络信息的保全证据公证4000余件,通过回访,我们了解到通过我处出具的公证书作为直接 证据的涉诉案件胜诉率为100%。

2009年10月9日至10日,我处齐京凯主任特别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邀请参加了在苏州举行的“音像制品侵权赔偿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是本次研讨会唯一受邀的公证机构。这说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在这一业务领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2010年5月,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办的“2010中外企业知识产权大会”之“卡拉OK音乐版权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分 会在北京市举行。本次会议邀请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在内的法院、版权界、律师界以及相关的政府机关、企业、高校等100余位权威知名人士 参加。主办单位称,鉴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在上述领域的卓越贡献,特别邀请齐京凯主任参加本次研讨会。

2010年8月中国音像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在新疆召开首届理事会。本次会议上组织方提出鉴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在音像反盗版领域的卓越贡献,特别同意增补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为常务理事单位。据悉,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是中国音像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唯一的公证机构。

2010年11月,由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文化部、共青团中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及北京市人民政 府主办,北京市版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北京分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承办,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组织执行的“第三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北京国家 会议中心召开,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应邀在本次博览会上设立了一个展示区,齐京凯主任还应邀参加了本次博览会的“中国版权维权高峰论坛”,发表了题为《数字时 代侵权取证的严峻考验》的演讲,并接受了版权网的独家专访。本次论坛旨在整合版权管理机构、司法机构、法律研究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版权交易机构等诸 多行业资源,一方面通过盘点过去一年市场上侵权盗版事件以及成功维权事件,总结经验教训;另一方面详细分析相关的法律、案件、争论以及利益纷争。重点在于 推动以版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推动各领域版权交易市场发展,为权利人和版权使用方打造全方位的服务平台,为推动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健全夯实基础。

在看到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在时刻保持警惕,始终坚持公证原则,保持热情、认真、负责和全身心投入的态度及专业的水平将是我们保持成绩的关键。北京市 东方公证处会在保全证据的业务领域进一步放宽眼界,学习先进经验,为我处更好的发挥公证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质奠定坚实的基础。

 

强制执行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一种不通过诉讼程序,使债权人便捷有效地实现债权的特别程序,既可以对债务人形成须依约还款的巨大压力,有效维护债权人 合法权益,又可以显著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因此,本着更有利于保障资金融通、交易安全和实现债权的角度出发,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对资金融 通、交易秩序和实现债权提供了更高、更安全的保障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21日颁行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更是对公证机关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条件、范围、执行证书的申请、人民法院的执行等进行了细 致规定。

近年来,我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与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及相关担保公司合作,办理了大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具体包括赋 予购房借款合同、融资协议、授信合同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今后,我处将本着更加务实、高效的 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方面的优势,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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