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员任职审核电话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证员任职审核

项目编号:SF2008-7-16-1

 

受理机构: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办公电话:010-58575649/5656

办理时间:9:00—11:30;13:30—16:30(周六、日休息)

办公地址:

日常办公地址:

集中办理地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开设窗口(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网址:http://www.bjsf.gov.cn/publish/portal0/tab14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任职审核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本人提出申请,由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一般任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经考核任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

二、公证处公证员任职审核受理

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公证员任职审核审查

(一)审查标准:

1、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3、公证处公证员任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4、公证处公证员任职审核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二)公证处公证员任职审核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至十二条。

四、公证处公证员任职审核审核

五、公证处公证员任职审核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六、公证处公证员任职审核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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