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如何申办遗嘱公证

台胞张先生与大陆李女士在大陆登记结婚,后李女士也加入台湾户籍。张先生与李女士在我县(李女士原户籍地)购置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现张先生向我处申办公证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是在他去世后,他所有的一半房产归李女士所有。

一、该公证我处能否办理?

二、如能办理,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同继承法? 


意见:
一、该公证遗嘱我处可能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因台胞经常居所地在台湾,我们对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把握,特此咨询。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