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的烦恼

  有房才有“家”的观念在国内已经深入人心,年轻人往往在工作时间不长,积蓄刚刚起步的阶段就面临着结婚、购房、生子的重重压力,而日益高涨的房价让购房成为多数人最大的消费支出,因此很多父母或多或少地为婚后子女购房进行出资,这一现象带有相当的普遍性。购房之初夫妻关系一般比较融洽,父母碍于情面往往不会流露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便固定相关证据,这就为子女婚变后的财产纠纷埋下了伏笔。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变快,生活压力加大,思想开放程度增加,现代社会婚姻稳定性越来越差。据民政部每年公布的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结婚登记人口已经连续四年出现下降趋势,离婚人口连续五年里出现攀升趋势。以2016年为例,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142.8万对,比上年下降6.7%;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15.8万对,比上年增长8.3%,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48.6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7.2万对。如此高攀的离婚率着实让不少为子女婚后购房的父母担忧,毕竟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不是笔小数目,有的倾囊相助甚至四处举债,不惜预支养老费用。那么问题来了,一旦离婚,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如何认定呢?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该父母之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该子女的单方赠与,该房产属于受赠子女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双方子女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双方子女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房产,但当事人可以对产权另外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双方子女的共同赠与,属于双方子女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适用,逐渐限定在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对父母出资部分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这里主要解决的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争议。  (二)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问题是,父母出资本身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离婚时夫妻双方各执一词,同案异判的现象屡见不鲜。随着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确立,出资父母在子女离婚时主张出资为借款的有上升趋势。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由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款项,在出资性质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基于传统婚俗观念的影响,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一般情况下多被认定出于赠与的目的。但也不排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购房的可能,毕竟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并非天经地义,尤其是出资方父母有多个子女或者自身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父母出资的性质争议,应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即使离婚财产分割对一方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赠与,也并非意味着完全不考虑父母的出资贡献、财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财产分割中针对财产来源予以酌情考虑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六、运用公证手段维护父母出资购房的合法权益  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目前已成为常态,但随着离婚率增加且日渐低龄化的发展趋势,普遍担忧因子女离婚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假如子女离婚而损失一半财产,很多父母感到无法接受,就使用把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含蓄”方式,委婉表达只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意思,但这无法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运用公证手段进行“约定”是最实用的选择。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文书具有法定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建议在保存好出资凭据的前提下,出资父母与子女通过办理赠与协议公证(可以赠与房产或其他财产给自己子女一人所有,不包含其配偶)、借贷协议公证(出资前明确约定借贷金额、用途等内容,最好不明确还款期限,一旦婚变可要求子女和配偶还款),或由子女双方直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产权份额、归属等)等方式,明确父母出资的性质或购房的权属,有效避免离婚财产损失风险和不必要的诉累。(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副主任 刘建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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