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与保证区别
保证有担保的性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根据保证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公证是证明当事人所需办理公证的文书、事实是否真实合法,不存在对当事人的任何保证的意思。公证机构并不是属于担保机构,有其特有的职能。 公证与保证的不同之处在于: (1)法律制度不同; (2)法律关系不同; (3)责任不同; (4)法律地位不同。
保证是担保的意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按照这一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公证是证明当事人所需办理公证的文书、事实是否真实合法,不存在对当事人的任何保证的意思。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办理了合同公证后,公证机构就必须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如不能履行就是公证机构的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公证实际上就变成了保证,而国家公证机构就变成了担保机构,这就完全偏离了公证机构的职能,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证程序规则》第8条第2款特别规定:“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公证人员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如果公证人员接受公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在其所工作的公证处申请公证,那么在这一具体公证活动中,他就具有双重身份,这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活动的一般原则。因此,法律禁止公证人员作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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