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公证处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简介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成立于一九九三年,前身为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建处以来,长安公证处秉持“真实、合法、优质、高效”的工作准则和“团结一致,拼搏向上”的长安精神,积极适应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要,为国内外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十多个春秋过去,如今的长安公证处已发展为一支拥有34名执业公证员、70余名公证员助理及其他辅助人员的高素质团队——94%的公证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博士研究生3人,硕士研究生17人,学士11人,双学位1人;60%以上具有中、高级公证员职称;57%的公证员具有15年以上公证执业经验……学历和经验也许只能说明他们专业,社会使命感、责任感才是他们在公证行业里受人尊重的更重要因素,对国家忠诚、对社会负责,为公证申请人提供周到细致的法律服务,是他们不懈的追求。
凭借业务精湛的团队、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不断创新的精神,长安人广泛服务于金融、房地产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合同、赋予债权 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继承、赠与、保全证据公证及涉外、涉港澳台公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出具的公证书赢得了国内外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信赖与好评。
“长安”之名取意“长治久安”。长安的目标是要通过专业化的公证服务,为国家和百姓的长久平安贡献力量。2009年共和国60周年大庆,长安公证处承办了由首都国庆60 周年北京市筹备委员会群众游行指挥部办公室申办的餐饮服务合同公证,为游行群众的餐饮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2010年上海世博会,长安公证处为北京馆奥运徽宝的展出提供了公证服务;2014年,长安公证处安排专人到马航失联客机乘客家属下榻酒店,提供24小时不间断法律服务; 2015年,长安公证处为第九届花卉博览会举办城市评定办理现场监督公证……
天道酬勤——专业品质+辛勤耕耘=骄人业绩。长安公证处连续获得首批部级“文明公证处”、“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中央国家机关 精神文明单位”等荣誉,多位公证员获得“全国优秀公证员”、“北京市政法系统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北京市政法系统巾帼英雄”、“中央国家机关优秀青年”等称号。2013、2014年,长安长安公证处连续两年中标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产学研基地”,长安公证处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开设公证实务课程,设立“长安公证奖学金”,为公证法学的学科建设做出了特殊贡献。
“拓展”和“规范”是长安公证处事业发展的两大主题。把开拓当作动力、把质量当作生命,长安公证处付出的是真诚和汗水,收获的是信任和信赖。
一.本处接待办证时间为:
周一至周日:9:00—17:00(周六日不取证)
二.申请人首次来本处申办公证,基本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处保证受理;因缺少主要材料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本处保证解答清楚;申请人再次来本处能提交完整证明材料并符合规定要求的,本处保证受理。
三.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申请,本处保证在下列时限内出具公证书:一般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公证书;非因本处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公证书的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四.本处保证不发生推诿或刁难当事人的现象。
五.本处保证公证书质量;对发出的公证书,一旦发生差错,本处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改正,并承担因公证书差错给申请人造成的公证书认证费、邮寄费及市内交通费损失。
六. 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来我处办理的,本处可以经预约上门办证。
七.对当事人的投诉,本处保证在《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15房间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010-6554388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7:00(周六日不取证)
方圆公证处
机构简介
方圆历史:前身是北京市公证处。北京市公证处成立于1950年,是全国创建最早,历史悠久的公证机构之一,曾先后隶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2008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更名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方圆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方圆公证处是北京市司法局直属的公证机构之一,经北京市编制办核准登记为全民所有事业法人单位。
方圆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一层接待大厅。
大厅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1:30,下午1:30– 4:30
网上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 4:30
取公证书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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