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儿子被DNA鉴定为其他男性儿子,相关亲属关系公证如何确定?

问      题:甲女同乙男婚后仅8个月生下了男婴丙,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丙由甲抚养,乙方支付抚养费至丙18周岁。后,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丙实际为甲女和丁男所生育儿子。现在甲仍然单身,丁已经结婚。丁现在申请认领亲子公证 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丙同乙的关系?(注:现在乙仍不知情)

意见:本处大多数认为需要乙丙关系需要依法明确解除

一,原甲乙丙之间关系已经为生效判决所确定,法律上的人身关系已经明确。
二,法律上人身关系、生物学上的人身关系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上人身关系一般按照生物学上人身关系来确定,但生物学上人身关系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前,法律上的人身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法确定的。
三,确定法律上人身关系的法律程序,是法院裁判、认领亲子、申报户籍等。
四,公证机构作为一“证明机构”,严格意义上讲,并无任何确定法律上身份的“确权”职能。所谓的认领亲子公证,其实质是对认领的意思表示的证明,而不是身份关系的法律确认。注意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身份关系不能仅凭自认,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所谓的认领亲子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五,在该案,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确定甲乙丙间身份关系(可推定出生证明、户籍登记等行政程序亦已明确),而现欲公证一“证明程序”来逆转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所确定的身份关系,在法理在法律上均无依据。故,应建议向法院诉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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